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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出台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新规

2019/6/21 7:28:27发布83次查看

6月6日,为全面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理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主体、管理权限,打造更加科学、更高标准、更优品质的城市夜景,上饶市制定出台《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五大章,共二十七条。
《办法》指出,在上饶市中心城区(包含信州区、广丰区、上饶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四区一县”)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验收、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夜景为目的的装饰性照明。包括道路、建(构)筑物、桥梁、山体、水系、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公共装饰性照明等。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验收工作和监督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区一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公安、文广新旅、交通运输、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相关工作。
《办法》要求,城市景观照明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美化环境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历史、文化、建筑、环境等因素,科学确定景观照明创意特色和方法,合理使用内透光照明、轮廓照明灯等,节约能源,减少光污染。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办法》规定,广场、公园、桥梁、博物馆、码头车站等政府部门管理的建(构)筑物或场所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其管理部门建设;其他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场所,由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景观照明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办法》实施前未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或者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景观照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要求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在管理与维护方面,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景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有关规定,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城市景观照明的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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