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辐照灭菌工作,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委托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对灭菌流程等进行了明确。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有条件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企业、辐照灭菌机构参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辐照灭菌参考流程》进行辐照灭菌。辐照灭菌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辐照灭菌工作,确保灭菌质量。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和标识符合相关要求。
关于做好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辐照灭菌有关工作的通知
肺炎机制医疗保障发〔20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为有效贯彻实施《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关于疫情期间执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辐照灭菌应急规范(临时)>的通知》(肺炎机制医疗保障发〔2020〕112号),规范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辐照灭菌工作,我们委托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对灭菌流程等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有条件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企业、辐照灭菌机构(参考名录见附件1)参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辐照灭菌参考流程》(见附件2),进行辐照灭菌。辐照灭菌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辐照灭菌工作,确保灭菌质量。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和标识符合相关要求。
二、各地要督促辐照灭菌机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企业等分别做好辐照灭菌数据、辐照灭菌后产品性能检测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格式见附件3),并将有关数据送至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
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联系人及电话:
郭丽莉 010-68511370/68512630;
国防科工局(系统工程二司)联系人及电话:
廖浪腾 010-88582950;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联系人及电话:
黄先琼 010-68205232。
附件:
1.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辐照灭菌单位参考名录
2.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辐照灭菌参考流程
3.疫情防控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辐照灭菌情况统计表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
2020年2月9日